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967096号“浙地珠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581号
申请人:浙江省浙地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67096号“浙地珠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浙地珠宝”是申请人和共有人注册并使用多年的品牌。“浙地珠宝”成为了两家单位的一张闪亮的名片。第31594687号“浙地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其所有人抢注并傍靠申请人商标的结果。请求待引证商标的异议案件审查结果为依据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报道、引证商标注册人的部分商标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