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美人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915432号“美人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585号

       

      申请人:北京美人悦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15432号“美人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8855526号“燕美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该标已被撤销,在先权利已经不存在,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11459号“美人官燕及图”商标、第8966794号“美人艳及图”商标、第8927477号“美人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汉字部分组成、含义、发音和整体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在市场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未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证据、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