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Anteprima Baby Cashme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953668号“Anteprima Baby

    Cashme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085号

       

      申请人:安蒂珮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3668号“Anteprima Baby Cashme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Cashmere”中文译义为“山羊绒”,是对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所含原料的真实表述,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被准予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照片、检测报告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Cashmere”中文译义为“山羊绒”,作为商标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