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九悦医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665709号“九悦医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587号

       

      申请人:上海九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65709号“九悦医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康复中心”服务项上的申请,故与第10094266号“九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发生冲突。申请人已对10319348号“九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二审查结束后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康复中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康复中心”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康复中心”服务之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康复中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