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美华彩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45165号“美华彩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596号

       

      申请人:上海月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5165号“美华彩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完全相同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局已认定第25974729号、第25974740号、第25977949号“美华彩苑外国语幼儿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与申请人第9825634号“美华彩苑”商标近似,在“培训、幼儿园”等服务项目上予以部分,因此,在上述相同类似服务项目上,三个引证商标不应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为申请在先商标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