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2294481号“葵牌Kwai brand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16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红衣龙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佳
申请人因第12294481号“葵牌Kwai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712号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在婴儿全套衣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天猫旗舰店销售页面、申请人服装产品吊牌、申请人与百货公司签订的专柜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从未间断使用,且已经拥有稳定的消费群体。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天猫旗舰店销售页面;2、申请人服装产品吊牌、衣服标签、实物照片等;3、专柜商品合同书;4、授权书及被许可使用人与他人签订的专柜商品合同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的证据,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相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3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为2015年3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中,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的商品为女装,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