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NCE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401955号“NCE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865号

       

      申请人:菲洛嘉化妆品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1955号“NCE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第16154211号“NCEF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6380号决定在“口红、美容面膜、化妆品、香水、化妆粉、唇彩、肥皂、浴液、洗面奶”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撤三决定在口红、美容面膜、化妆品、香水、化妆粉、唇彩、肥皂、浴液、洗面奶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牙膏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