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19903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082号
申请人:北京时之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990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276657号“RAMISS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