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局_“BUTCHAR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4180610号“BUTCHAR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74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花咲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央立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比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80610号“BUTCHAR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960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5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动物食品”核定使用商品上,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主营鲜花礼品线上销售,2016年投建线下实体门店,截止目前已经在杭州地区拥有4家直营连锁门店。2017年公司尝试增加宠物食品,按计划先行租用了杭州长城机电市场的300平方面标准仓库,将其改造为低温冷库,用以存放公司进口报关的鲜花材料、咖啡、散装猫粮狗粮。但是,该仓库建成半年后(2017年12月)即接到消息,该市场将被强制清退,随之申请人整体计划推进速度严重受阻,不敢贸然推进,之后等待杭州市江干区下沙经济开发区的信息。二、杭州长城机电市场的拥有人杭州长城伟世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杭州连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该市场。申请人与杭州连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租赁合同,该公司要求申请人把租赁费用支付到杭州长城伟世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三、武警浙江省总队保障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综合治理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中央军委关于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命令,在杭州长城机电市场致全体商户的信中说到“关于此次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是中央军委的命令,市场希望各位商户识大体、顾大局,坚决服从中央军委的命令”。四、申请人公司业务没有如期开展实属场地变动导致。申请人租用的场地被无偿清退,产生了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以上情况属于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第一组:1.申请人与杭州连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对应保证金、租金、管理费、清运费结算表、委托收款告知函、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2.杭州连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长城伟世投资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3.上海雪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设计的冷库设计图。
      第二组:4.《关于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公告》及杭州经开区管委会的回复;5.杭州长城机电市场的《致全体商户的信》。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的证据材料并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交换,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相同,故我局不再一一列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3月14日由杭州卡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4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1类“自然花、动物食品”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5年4月20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已于2018年12月13日变更为杭州花咲商贸有限公司,即申请人。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 不可抗力;(二) 政府政策性限制;(三) 破产清算;(四) 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本案中,证据1为申请人与杭州连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对应结算表、委托收款告知函等,可以证明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申请人与杭州连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房屋赁合同,承租位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大道1045号长城机电市场东区3楼内的部分房屋用于经营生产。证据2为杭州连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长城伟世投资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证明自2016年8月18日起杭州连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杭州长城伟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大道1045号的长城机电市场东区3楼南部(E、F、G、H区域,约5万平方米)场地。证据3为申请人的冷库设计图。证据4、5为《关于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公告》、杭州经开区管委会的回复、杭州长城机电市场的《致全体商户的信》,可以证明自2018年4月11日公告发出日起,为贯彻落实中央军委关于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命令,武警浙江省总队将联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停止有偿服务工作,并进行环境综合整治,长城机电市场在本次停止有偿服务的范围内。上述证据显示,申请人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关于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公告》发出日期间,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动物食品”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商业使用。并且,虽然申请人租用场地被清退,但是租用场地仅是商业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并不必然影响申请人在前期准备、运输、销售、宣传等其他方面对复审商标在“动物食品”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因此,申请人所述复审商标在“动物食品”商品上不使用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动物食品”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