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骏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66006号“骏德”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41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无锡骏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骏德艾普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66006号“骏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040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040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5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合法并大量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买卖合同、购销清单、发票、收款明细;
      3、采购合同、验收报告、采购成交通知书、发票;
      4、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品牌授权经营合同;
      5、店面图片;
      6、广告协议、发票;
      7、被申请人所获荣誉、公司报刊及光荣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送给了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买卖合同、购销清单、发票、收款明细、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品牌授权经营合同、店面图片、广告协议证据与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2、4-6基本相同,此外,被申请人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8、被申请人公司网页截图;
      9、被申请人企业变更情况。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重庆骏德汽车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2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拍卖等服务上,于2006年4月7日获准注册。2011年11月6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重庆骏德艾普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复审商标于2018年11月9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如: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 场所招牌、店堂装饰等)、或者将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等),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被申请人授权洛阳骏德汽车有限公司、遂宁骏德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骏德汽车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8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涉及复审服务,或证据上显示的时间不在复审期间,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9仅能证明被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变更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