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权健”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0940928号“权健”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40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胡桂杰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940928号“权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776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776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5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复审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协议;
      2、慧聪网、淘宝网页面截图;
      3、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质保金收据、京东商城商家后台页面截图;
      4、产品设计样本图片、产品图片;
      5、销售发票;
      6、权健暖贴加工协议、发票;
      7、权健水机加工合同;
      8、产品检测报告;
      9、在先判决书。
      我局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材料一并寄送给了被申请人进行答辩。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产品检测报告、销售发票证据与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5、8基本相同,此外,申请人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0、淘宝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判决书证据是关于复审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的判决,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均为无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5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热水器等复审商品上,于2013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18年10月12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申请人授权青岛考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7、10在无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5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或未显示复审商标,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6仅能证明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青岛考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复审期间委托河北珍誉工贸有限公司加工标有复审商标的暖贴产品。证据8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相关商品已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并实际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证据9为复审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的判决,与本案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是否使用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