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653485号“SUNLI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237号
申请人:广州新生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53485号“SUN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71648号“SENLIFE”商标、国际注册第682171号“SUNLIF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21092号“SUNLIF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21751号“SUNLIFE”商标、第16472117号“SUNLIVE TFSSH&BLAZE FOOD MART及图”商标、第29280104号“SUNNY LIFE及图”商标、第6047872号“森活健康SENLIFE及图”商标、第5879004号“百年阳光SUNNY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申请人对“SUNLIFE”拥有绝对的在先权,引证商标侵犯申请人第1695078号商标的在先权利,理应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荣誉证书、区分表选摘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正处于驳回复审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正处于宽展期内,权利人已提起续展申请,该商标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