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洲际 ZHOUJI 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68258号“洲际 ZHOUJI 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74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吴焕银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68258号“洲际 ZHOUJI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撤201302978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5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进行证据交换,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商标。二、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日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浙江洲际传媒有限公司使用,同时,被申请人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直经营着该企业,使用着“洲际”商标。三、复审商标在国内市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浙江洲际传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审商标的使用授权书;
      2.浙江洲际传媒有限公司的客户签订的广告合同、发票、图片;
      3.带有复审商标的公司背景墙等;
      4.浙江洲际传媒有限公司所获的中国广告协会颁发的二级广告企业资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的证据材料并向申请人进行了交换,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一致,故我局不再一一列举。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2年8月8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4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有效期至2024年4月6日。在商评字(2015)第62579号撤销复审裁定中,复审商标在“广告代理、广告策划、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证据1复审商标的使用授权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许可浙江洲际传媒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在“广告代理、广告策划、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浙江洲际传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为其主体资质证明。证据2为广告合同、发票、图片,可以证明浙江洲际传媒有限公司与多家客户签署了广告合同,签署时间处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商标明确显示为“洲际ZHOUJI及图”,服务项目为广告设计、制作等,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广告策划、商业橱窗布置”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均与其后发票的金额及日期相对应。证据3为带有复审商标的公司背景墙等,显示有“洲际ZHOUJI及图”标志。上述证据显示商标与复审商标相同,显示的广告设计及制作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广告策划、商业橱窗布置”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显示时间在规定期间内,使用主体为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因此,综合被申请人所交证据1至3,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广告策划、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上于规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广告代理、广告策划、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另外,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标志,故我局不予采信。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