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DCP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7013563号“DCP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972号

       

      申请人:浙江东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连淑琼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0日对第27013563号“DCP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其权利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无合理或正当理由大量申请注册并囤积注册商标的结果,其行为不具备正当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革、书包等商品上。
      2、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26327637号“奔驰萨”商标、第26327625号“乔丹诺”商标、第26377346号“优巴克”商标、第27151724号“韩姿束”商标等共计388件商标。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1、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近四百件商标,其中包括第26327637号“奔驰萨”商标、第26327625号“乔丹诺”商标、第26377346号“优巴克”商标、第27151724号“韩姿束”商标等多个与其他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次,被申请人并未提供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被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争议商标的意图。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注册,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