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国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736870号“国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00071号重审第0000002680号

       

      申请人:国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达联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00071号《关于第32736870号“国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33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6838388号“国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被注销,亦无证据表明该商标已由他人继受,引证商标不应作为评判申请商标是否获准注册的依据。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重新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米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米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