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736870号“国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00071号重审第0000002680号
申请人:国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达联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00071号《关于第32736870号“国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33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6838388号“国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被注销,亦无证据表明该商标已由他人继受,引证商标不应作为评判申请商标是否获准注册的依据。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重新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米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米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