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国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0874792号“紫光国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9950号重审第0000002655号

       

      申请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29950号《关于第30874792号“紫光国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03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间内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94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虽然含有“国”字,但并非商标首字,而是包含于四字之间。从商标整体上看,申请商标不易使人联想到国徽图案亦或是其他与国家级、最高级相关的含义,并不足以使得公众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内容、质量等特点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进而做出错误的消费决定。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目前并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云计算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