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122422号“eav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731号
申请人: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宇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22422号“eav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eaven”及图形组成,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753171号“落水洞”商标、第23752162号“落水洞”商标、第9755610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上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