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2948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932号

       

      申请人:莆田市振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94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80947号商标、第1250770号商标、第249276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在不予注册程序中予以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专用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相比较,两者在构成要素及设计手法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将其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