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277186号“Mil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913号
申请人:可耐科泰驰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7186号“Mil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33921号商标、第15927631号商标、第4496846号商标、第59761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权利主体主要业务中包含商标代理服务,该商标属于非法所得。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英文部分“Miles”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字母构成完全相同;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部分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