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融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9143021号“善融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55762号重审第0000001482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55762号《关于第19143021号“善融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62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作出(2018)京行终字1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2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裁定及两审法院行政判决,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裁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无效宣告公告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苗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