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5516149号“beauty mineral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729号
申请人:碧妮莱死海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亿加(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7月23日对第15516149号“beauty minera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原被申请人即上饶市韵宇贸易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前中国地区代理人-亿加(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原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代理关系,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符合所有构成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要件,争议商标亦是被申请人因特定关系而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就已使用“beauty mineral及图”商标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原件、复印件形式):
1.公证书材料;
2.被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工商信息材料;
3.商标信息材料;
4.相关案例评析材料;
5.相关法院案件判决书;
6.“beauty mineral”产品淘宝销售截图等。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二、原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的代理人,与被申请人亦不存在串通合谋行为。三、原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且“beauty mineral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亦未在中国实际使用。四、原被申请人并未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五、原被申请人出于自身实际使用的需要,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六、“beauty mineral及图”商标并非申请人原创,该等商标的设计构思与申请人之间亦无关联,在该等商标经由原被申请人的宣传与推广,已在中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其试图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原被申请人提交了WIPO关于不同主体在多个国家申请注册的“BEAUTY MINERAL”商标详细信息打印件证据。
针对原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材料,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一、申请人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二、原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串通合谋。三、申请人以《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为由就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完全合情合理。四、原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并非出于自身使用需求。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补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9)以领认字第0000510号文书材料;
2.相关护照信息材料;
3.争议商标信息及流程材料;
4.相关公司信息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上饶市韵宇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原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在我局审理本案期间,争议商标已转让至亿加(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我局向亿加(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寄送的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回复,我局现将亿加(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列为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即2013年《商标法》)。
一、(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旨在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恶意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No.313/2018公证书可知BEAUTY MINERAL DEAD SEA LTD.授权申请人销售其产品并使用其商标,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认定申请人为BEAUTY MINERAL DEAD SEA LTD.的利害关系人。由申请人提交的源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亿加(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材料显示该公司企业邮箱为lixiumin7@126.com,且由申请人提交的No.246/2018公证书可知,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与亿加(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已存在邮件往来,邮件内容涉及到双方洽谈建立代理关系事宜,并最终签署了授权书,确定代理关系,再由申请人提交的源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上饶市韵宇贸易有限公司、亿加(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材料可知上饶市韵宇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许利君,亿加(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秀敏,许利君同时又是亿加(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监事,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认定亿加(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饶市韵宇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综上,我局认为,原被申请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其以自己名义将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的BEAUTY MINERAL DEAD SEA LTD. 的“beauty mineral及图”商标申请注册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未经授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通过宣传、使用,申请人的“beauty mineral及图”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