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037415 - 商评字[2020]第0000079402号 - 申请人:广州开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0374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402号

       

      申请人:广州开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卓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374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178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322439号“成为独角兽BEUNICOR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743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8152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0519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在整体表现形式上完全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截图、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中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动物园服务;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动物园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