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疑案追声UNHEAR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088404号“疑案追声UNHEAR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050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88404号“疑案追声UNHE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72524号“Uhe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主体已注销,且引证商标未发生转移或转让,应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对本案裁定文书不予公开。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信息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电池充电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具有较强识别作用的外文“UNHEARD”与引证商标“Uheard”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注册人注销不能等同于引证商标专用权消亡,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我局认为本案决定文书并不涉及申请人商业机密,并无不公开的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