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74023号“G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214号
申请人: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4023号“G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第36122582号“纱帽街 g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纱帽街”,“gai”字体相对较小,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GAi”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