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CT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430822号“SPECT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237号

       

      申请人: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0822号“SPECT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8635028号商标、第898406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注册,故前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文健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