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44798号“生活优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603号
申请人:优品生活(广州)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4798号“生活优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创造性和显著区分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45742号“优品生活UPSH”商标、第4445745号“优品生活UPSH”商标、第14663718号“海一家 优品生活Hieiika”商标、第4445741号“优品生活UPSH”商标、第4253226号“生活良品及图”商标、第35548779号“生活优选”商标(18类)、第35548779号“生活优选”商标(24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整体外观、含义、呼叫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权利状态不确定。3、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4、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得以增强,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5、经查,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五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七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仿皮革、钱包(钱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钱包、床罩、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生活优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显著识别文字“优品生活”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
2、“生活优品”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上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广告用语,而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其他商标注册情形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