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161404号“Waters THE SCIENCE
OF WHAT'S POSSIB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254号
申请人:沃特世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1404号“Waters THE SCIENCE OF WHAT'S POSSIB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字号、域名和商业标识,也是申请人创始人的姓氏。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第5470267号“沃特龍 WA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演出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第25615024A号“海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75231号“海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获准注册的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教学;培训;教育;教育信息;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资料、申请人官网资料、宣传手册、相关报告、申请人关联公司网站资料、网络搜索申请人的资料、培训课程介绍资料、其他网站对申请人的介绍资料、引证商标二、三信息资料、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摘页、网络词典查询“waters”释义、引证商标一注册人介绍、引证商标一信息资料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主动放弃“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演出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故我局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复审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Waters”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之一文字“WATER”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字号、域名、创始人的姓氏之主张,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