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3060号“The Victorian V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257号
申请人:WINE BY SAM PTY LTD AS TRUSTEE FOR THE PLUNKETT DUNWOODIE FAMILY TRUST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3060号“The Victorian 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330691号“R.L.BULLER&SON VICTORIA EST 192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058188号“Victor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323050号“VICTORIA CIU C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83977号“巴伦男爵谷BARONS VALLEY BARONS VALLEY RESERVE SELECTION 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经查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档案、布勒酒庄网络介绍资料、网络搜索“CIU CIU”资料、在先案件决定书、其他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二至四的信息资料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依法裁定不予注册,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四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The Victorian”及“V”均为其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之一文字“The Victorian”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之一文字“VICTORIA”、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之一文字“VICTORIA”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之一文字“V”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之一文字“V”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