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成长相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872727号“成长相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382号

       

      申请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2727号“成长相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可以用作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在使用中与申请人其他商标搭配使用,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经查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资料、宣传资料、其他商标注册资料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成长相伴”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广告宣传用语而非商标进行识别,使用在“保险承保”等复审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