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65184 - 商评字[2020]第0000071396号 - 申请人:泸州金伟医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16518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396号

       

      申请人:泸州金伟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51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265975号“FSSUN G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542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85554号“均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三件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亦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据、宣传资料、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图形或显著识别之一图形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三件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