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164982号“云工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378号
申请人:北京动力跃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4982号“云工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594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包装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可识别为文字“云工”及图形构成,申请商标“云工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云工”,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