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OOKW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624523号“EBOOKW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404号

       

      申请人:无锡伊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4523号“EBOOKW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特定含义,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强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唯一联系。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驳回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EBOOKWARE”构成,其中“book”可译为“书本”;“ware”可译为“陶瓷,瓷器;当心,注意;知道的,明白的;衷心的,真实的”等含义,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有别于上述含义的其他显著含义,使用在指定的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于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加以区分的显著性并便于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