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556042号“安吉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403号
申请人:安吉称兴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6042号“安吉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安吉”虽系县级行政区域称谓,但其含义并不仅限于此。“安吉”一词历来被视为含平安吉祥之意并见诸于历代文献记载,申请商标属因“其他含义”而不受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规定的限制,请求将申请商标在第32类及第33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关于“安吉”释义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驳回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安吉竹”构成,其中文字“竹”亦可识别为图形。申请商标中“安吉”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2类及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