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6892号“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441号
申请人:天下语文学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申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6892号“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58251号“天下财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92682号“天下足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22235号“天下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946501号“鲅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045529号“天下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966754号“天下网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六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天下”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文字“天下财经”、引证商标二文字“天下足球”、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天下轩”、引证商标四文字“鲅天下”、引证商标五文字“天下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