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百年汤先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902537号“百年汤先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540号

       

      申请人:重庆汤先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02537号“百年汤先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81586号“汤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44088号“湯先生”商标、第22942830号“湯先生”商标、第30752748号“汤先生”商标、第25524380号“汤先生”商标、第15232336号“西蒙爸爸及图”商标、第17648525号“味了爱外卖及图”商标、第11519375号“桌边邻及图”商标、第16654124号“MAXIAOCHUAN及图”商标、第1189543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在整体外观、具体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四状态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为有效注册商标。
      2、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百年汤先生”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湯先生”、引证商标三文字“汤先生”、引证商标五文字“汤先生”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六、七、八、九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十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进而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