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321976号“王府学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372号
申请人:北京王府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联知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21976号“王府学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品牌标识,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在相关领域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和认可,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二、申请人申请放弃指定使用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91527号“王府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12523531号“王府 Landm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523515号“王府置地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303783号“王府 CENTR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读音、字形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四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并请求我局等待上述案件审理结果。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关于申请商标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培训、教育、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小册子出版、教育信息、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含有显著部分文字“王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小册子出版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进而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