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94466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302号
申请人:杭州云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46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47983号“DOTSWISS.CH DOMAIN ORIGIN CONTROLL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479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47906号“DOT.SWISS DOMAIN ORIGIN CONTROLL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不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软件即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科学和工艺技术服务以及相关研究和设计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的设计开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