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9891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618号
申请人:江西华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989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99158号“YUANRUNJITUAN及图”商标、第14189663号图形商标、第18509263号图形商标、第17342102号图形商标、第10101110号图形商标、第9412839号“南烨及图”商标、第780919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图形部分及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二至五、引证商标七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