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0776854号“华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430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76854号“华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11739号“华为”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9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06773号“华为”商标、第23066112号“华为 VAVI”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异议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84450号“华为”商标、第29719749号“华为 VAVI ”商标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建新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