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7331645号“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499号
申请人: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汇德东森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7日对第27331645号“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中“德”字属于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会误导相关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认知,产生不良影响。二、申请人的“安德利”系列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已经建立起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安德利”商标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误认,造成市场混乱,损害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
1、申请人的宣传册、宣传彩页、招商手册、相关报刊。
2、超市商品配送单。
被申请人超期答辩向我局提交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安德利”的在先使用知名度。争议商标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也不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8年11月7日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1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经评审,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因此,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之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未显示争议商标标识或于争议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本身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且,争议商标不构成对文字的不规范使用,故,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鉴于申请人的该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