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132463号“古御班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378号
申请人:成海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32463号“古御班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525225号“山茗海”商标、第5126989号“而笙行;EISENSTORE”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