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624752号“SKY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423号
申请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言屹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24752号“SKY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57161号“SKYERX”商标、第33057161A号“SKYERX”商标、第11694469号“SKYERA”商标、第9548887号“苏怡和”商标、第117398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 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与引证商标二、 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 三相区分。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建设项目的开发;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质量检测;材料测试;地质勘测;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二、 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 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设项目的开发;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质量检测;材料测试;地质勘测;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