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局_“戰狼陶瓷ZHANL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823350号“戰狼陶瓷ZHANL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192号

       

      申请人:刘风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23350号“戰狼陶瓷ZHANL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9599730号“战狼商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其注册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含义表达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非陶瓷类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2月19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补充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设计,使用在第19类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实际使用,已经和申请人产生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9月6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被决定撤销其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使用在“砖;未烧制的砖;玻璃砖;非金属墙砖;木地板砖;非金属地板”等非陶瓷类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除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陶瓷墙砖;陶瓷砖;陶瓷地板砖;墙用瓷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砖;未烧制的砖;玻璃砖;非金属墙砖;木地板砖;非金属地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