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150449号“艾艺在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397号
申请人:重庆艾艺荷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50449号“艾艺在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4102-4105、1407类服务群组,申请人保留指定在4101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与14029621号“艾艺”商标、第23892255号“艾艺韩妆”商标、第37604198号“艾艺在线一对一”商标、第3609211号“艾艺在线1对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完全不构成相同或类似。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37363号“艾艺风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其指定的“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流动图书馆;翻译;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针对此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