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857934号“绿化管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840号
申请人:上海筑山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57934号“绿化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务项目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还具有其他独特的含义,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第28057688号“绿亿管家”商标、第15423880号“绿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字体、整体外观、具体含义、发音及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