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万锂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28327号“万锂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841号

       

      申请人:许铁立
      委托代理人:天宸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28327号“万锂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2229号“ENB及图”商标、第16135631号“SHZ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和含义上完全不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及显著性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实物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锂”,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