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HXN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782033号“CHXN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842号

       

      申请人:浙江新南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82033号“CHXN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65893号“chnnt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含义、显著部分和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和识别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且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变更登记情况证据。
      经复审查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变更登记情况可知,申请商标所有人乐清市新南电气有限公司名义已变更为浙江新南电气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外观、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