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ir Diagnostic Consorti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6899号“Hair Diagnostic

    Consorti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783号

       

      申请人:ORGAN TECHNOLOGIE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6899号“Hair Diagnostic Consorti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图形与文字构成的组合商标,其中,“Hair Diagnostic Consortium”是由申请人等18家企业联合成立的非正式机构,用于研究利用毛发检测人体健康及开发医疗事业等。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有其正当性,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通过广泛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较高知名度,进一步降低了造成混淆误认的风险。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部分“Consortium”并非常见词汇,具有多个含义,我国消费者未必会将其识别为机构名称。目前,包含“Consortium”的商标已在多个类别上获得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介绍信息、关于“Hair Diagnostic Consortium”宣传报道及其他商标注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16、41、42、44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申请商标含有的“Hair Diagnostic Consortium”部分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41类、42类、第44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