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372671H号“MONO GRAP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786号
申请人:TOMBOW PENCIL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2671H号“MONO GRAP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文具;胶带分配器;文具或家用胶条;圆珠笔;圆珠笔笔芯;墨水;自动铅笔笔芯”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人与国际注册第1344413号“MONO GRAP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达成了共存协议并且已经取得了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书(公证认证原件),引证商标权利人对申请人在中国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不持异议。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本身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且申请人获得了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书,引证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在第16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请求。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公证认证原件、共存协议及摘译、申请人介绍、销售发票、销售信息、海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文具;胶带分配器;文具或家用胶条;圆珠笔;圆珠笔笔芯;墨水;自动铅笔笔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虽然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协议书和公证认证原件,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基本相同,上述商标若共存于类似商品上会引起消费者混淆。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协议书,我局不予采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