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8255477号“好太太 好生活”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27286号重审第0000001494号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27286号《关于第8255477号“好太太 好生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36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96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熨衣机”商品与第4955971号“Good-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洗衣机、清洗设备、清洗用吸尘装置”等商品同属于日常家电类商品,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具有较高的关联度,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前述商品存在特定联系,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好太太”为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二“Good-wife”可译为“好太太”,且该英文词组属于简单的日常用语,中国相关公众对此认知程度较高,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识读效果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会认为彼此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李雅楠
许文静
2020年04月12日